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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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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学术交流,党建工作,会展培训,传达总局警示教育。

检验检测学会。

学会章程/*检验检疫学会

*章总则

*条*检验检疫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ChineseSocietyofInspectionandQuarantine,英文缩写:CSIQ。

第二条*检验检疫学会是由全国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重点院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质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会员和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宗旨,促进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检验检测检疫产业化发展,依法维护广大会员和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学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倡导“开拓、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按照“学术化、技术化、社会化、国际化”发展目标,遵循“开门建会、民主办会、服务立会、活动兴会”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决策咨询、培养人才、科技普及”工作任务,为推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特色质检工作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五条学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学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检验检测检疫能力水平的提升和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检验检测检疫学科建设,推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按照《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要求,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检验检测检疫科学知识,传播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收集和反馈会员和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开展检验检测检疫学风评议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检疫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五)参与国家检验检测检疫科技政策、法规的研究和检验检测检疫执法监管的决策咨询和科技支持工作。

(六)参与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的制定、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提供检验检测检疫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国内合作。

(九)开展对会员和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与检验检测检疫学科相关的学术性刊物和科普性刊物。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宗旨,为会员和检验检测检疫事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拥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学会会员。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长期从事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重点高校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等各项活动,在检验检测检疫学科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重点高校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学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单位会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

(四)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学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所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学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个人理事由从事检验检测检疫领域的科研、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相关产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享有较高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的科技人员和高层管理者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妇的比例。

单位理事由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检测检疫科研技术机构、重点院校、*检验检测检疫重点实验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拥有高水准质量控制专业研发部门的大型企业组成。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学会会长、副会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学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学会的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拟任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会长委托的相关事宜,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分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会依据学科划分、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冠以“*”、“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须冠以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在活动中凡涉及与政府、企业、事业法人单位签定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外活动和召开全国性会议等,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在其规定的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按程序报批及时换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在没有说明理由,超期一年不进行换届的,学会可令其暂停活动,封存印章,进行整顿,或由学会直接组织其换届工作。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学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11日*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领导/*检验检疫学会

白立忱 李长江白春礼

*检验检疫学会会长

魏传忠

*检验检疫学会执行副会长

刘卓慧

*检验检疫学会副会长

项玉章武津生李怀林李新实

张明徐金记阎震李延辉刘胜利

于凤琴郭喜良刘生明于桦张超武

刘大旺蒋新祺卫平苏志刚李原

*检验检疫学会秘书长

周 琦

*检验检疫学会副秘书长

孙伟华

*检验检疫学会学术顾问

陈宜瑜姚建年金国藩夏咸柱徐滨士田波

张玉奎洪涛程京张玉卓俞永新赵凯

江桂斌孙龙德李天初张钟华庞国芳

*检验检疫学会顾问

阴和俊李春光宁高宁曹培玺李庆奎胡问鸣

张晓刚高红卫徐念沙齐景发付双建邵明立

刘明忠高永文黄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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